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服務的公司需遵守《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第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從業準則,開展下列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一)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可以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活動;
(二)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可以從事區域消防安全評估、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評估等活動,以及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咨詢活動。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結論文件,可以作為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和單位(場所)開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據。
第十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工藝、流程開展維護保養檢測,保證經維護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符合**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加強對所屬從業人員的管理。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
第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設立技術負責人,對本機構的消防技術服務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對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進行技術審核。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第十三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接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并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
第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應當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執業印章,同時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后,應當制作包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維護保養日期等信息的標識,在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服務情況作出客觀、真實、完整的記錄,按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檔案。
消防技術服務檔案保管期限為6年。
第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
第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收費應當遵守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二)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
(四)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
(五)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六)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