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回復:消防設施檢測合格是否有專業資質要求
咨詢: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51號)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其中的“檢測合格”是否有專業資質要求,即應理解為無檢測資質的建設單位自行檢查測試,還是理解為需有專業檢測資質的第三方出具專業檢測報告。
2、建設部令第51號第二十八條已明確所需提交的3項材料,其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否可以將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作為其附件。其中的“消防驗收申請表”是否需要有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檢測資質的主體在申請表內簽字蓋章。
回復:
1、開展“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的技術服務機構無資質要求。
2、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可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附件;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機構應在“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情況”處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情況及意見,并蓋章,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機構無資質要求。
相關資料:住建部51號令中關于技術服務的條文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第十三條 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 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