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場所防雷裝置及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易燃易爆場所防雷裝置及防靜電接地裝置的術語和定義、一般規定、檢測方法及周期、檢測內容及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湖北省境內易燃易爆場所防雷裝置及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檢測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7949.1-2000 接地系統的土壤電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電位測量導則第1部分:常規測量
GB 50016 建筑防火設計規范
GB 50028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
GB 50156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 50177 氫氣站設計規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 50251 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
GB 50253 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
GB 50343 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SH 3097-2000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及GB 50057、GB 50343中相關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易燃易爆場所flammable and explosive place
凡用于生產、加工、儲存、運輸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等物質的場所。
3.2
接閃器 air-termination system
直接截受雷擊的避雷針、避雷帶(線)、避雷網,以及用作接閃的金屬屋面和金屬構件等。
3.3
引下線 down-conductor system
連接接閃器和接地裝置的金屬導體。
3.4
接地裝置 earth-termination system
接地體和接地線的總合。
3.5
接地體 earthing electrode
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礎中作散流用的導體。
3.6
接地線 earthing conductor
從引下線斷接卡或換線處至接地體的連接導體;或從接地端子、等電位連接帶至接地裝置的連接導體。
3.7
防雷裝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LPS
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它連接導體的總合。
3.8
雷電防護區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LPZ
需要規定和控制雷電電磁環境的區域。
3.9
直擊雷 direct lightning flash
閃電直接擊在建筑物、其它物體、大地或防雷裝置上,產生電效應、熱效應和機械力者。
3.10
雷電感應 lightning induction
閃電放電時,在附近導體上產生的靜電感應和電磁感應,它可能使金屬部件之間產生火花。
3.11
靜電感應 electrostatic induction
由于雷云的作用,使附近導體上感應出與雷云符號相反的電荷,雷云主放電時,先導通道中的電荷迅速中和,在導體上的感應電荷得到釋放,如沒有就近泄入地中就會產生很高的電位。
3.12
電磁感應 electromagnetic induction
由于雷電流迅速變化在其周圍空間產生瞬變的強電磁場,使附近導體上感應出很高的電動勢。
3.13
雷電波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由于雷電對架空線路、電纜線路或金屬管道的作用,雷電波可能沿著這些管線侵入屋內,危及人身安全或損壞設備。
3.14
雷擊電磁脈沖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LEMP
是一種干擾源。指閃電直接擊在建筑物防雷裝置和建筑物附近所引起的效應。絕大多數是通過連接導體的干擾,如雷電流或部分雷電流、被雷電擊中的裝置的電位升高以及電磁輻射干擾。
3.15
等電位連接 equipotential bonding
將分開的裝置、諸導電體物體用等電位連接導體或電涌保護器連接起來以減小雷電流在它們之間產生的電位差。
3.16
等電位連接帶 bonding bar
將金屬裝置、外來導電物、電力線路、通信線路及其它電纜連于其上以能與防雷裝置做等電位連接的金屬帶。
3.17
等電位連接導體 bonding conductor
將分開的裝置諸部分互相連接以使它們之間電位相等的導體。
3.18
等電位連接網絡 bonding network
由一個系統的諸外露導電部分做等電位連接的導體所組成的網路。
3.19
電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用導電材料減少交變電磁場向指定區域穿透的屏蔽。
3.20
電涌保護器 surge protective device ;SPD
目的在于限制瞬態過電壓和分走電涌電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個非線性元件。
3.21
靜電接地系統 electrostatic earthing system
帶電體上的電荷向大地泄漏、消散的外界導出通道。
3.22
直接靜電接地 direct static earthing
通過金屬導體使物體接地的一種方式。
3.23
間接靜電接地 indirect static earthing
通過非金屬導體或防靜電材料以及防靜電制品使物體接地的一種接地方式。
3.24
靜電接地電阻 earthing resistance of static electricity
靜電接地系統的對地電阻。
3.25
沖擊接地電阻 impulsive grounding resistance
接地裝置對通過雷電流時所呈現的電阻。
3.26
工頻接地電阻 power frequency grounding resistance
工頻電流流過接地裝置,接地體與遠方大地之間的電阻。其數值等于接地裝置相對遠方大地的電壓與通過接地體流入地中電流的比值。
3.27
防雷裝置檢測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check and measure
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進行檢查、測量和信息綜合處理的全過程。
3.28
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static-electricity -protecting grounding system check and measure
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靜電接地裝置進行檢查、測量和信息綜合處理的全過程。
4 一般規定
4.1 防雷分類
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4.1.1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 類:
a)凡制造、使用或貯存炸藥、火藥、起爆藥、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
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b)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
c)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或21區火災危險環境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4.1.2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
a)制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b)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或22區火災危險環境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
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c)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或23區火災危險環境的建筑物;
d)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4.1.3 不屬于 、二類防雷建筑物的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雷擊后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后果,并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劃為第三類。
4.1.4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分區見本標準附錄A(規范性附錄)。
4.2 基本要求與檢測程序
4.2.1 對易燃易爆場所防雷裝置實施檢測的單位應具有 規定的相應檢測資質。防雷檢測人員應具有防雷檢測資格證。
4.2.2 現場檢測工作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檢測人員承擔。檢測人員在進行檢測工作時,應執行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有關規定。
4.2.3 防雷裝置和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程序,宜按圖1的框圖進行。
4.2.4 現場防雷環境和有關資料的調查,宜參照附錄B(資料性附錄)進行,應包括下列內容:
4.2.4.1 根據本標準第4.1條規定,劃分一、二、三類防雷等級。
4.2.4.2 根據本標準附錄C(規范性附錄)規定,劃分雷電防護區。
4.2.4.3 檢查被檢測場所的防雷設計、施工資料;檢查防直接雷擊、防雷電感應、防雷電波侵入措施;查看接閃器、引下線的安裝和敷設方式;檢查接地形式、等電位連接和防靜電接地狀況等。
4.2.4.4 檢查及了解供電制式、電涌保護器(SPD)的設置狀況、管線布設和屏蔽措施等。
4.2.5 檢測前檢查所使用的儀器儀表和測量工具應符合易燃易爆場所的使用規定,保證其在計量合格證有效期內,并處于正常狀態。儀器儀表和測量工具的精度應滿足檢測項目的要求。
4.2.6 防雷裝置及防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的測試,應在無降雨、無積水和非凍土條件下進行接地電阻的測試。
4.2.7 檢測的原始數據,應記在專用的原始記錄表中相應欄目,宜參照附錄D(資料性附錄)提供的表格填寫。檢測記錄應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工整、清楚,嚴禁涂改;改錯宜劃一條斜線在原有數據上,并在其右上方填寫正確數據。原始記錄應有檢測人員和復核人員簽字。
4.2.8 對檢測數據應逐項對比、計算,依據相關技術標準給出所檢測項目的評定結論,提供檢測報告。
4.2.9 檢測單位應將檢測報告連同原始記錄一并存檔,至少保存兩年以上。
5 檢測方法及周期
5.1 檢測方法
5.1.1 目測
查看易燃易爆場所防雷裝置及防靜電接地裝置的安裝工藝、焊接狀況、防腐措施、線纜敷設情況等項目,記錄在現場調查表及原始記錄表中。
5.1.2 器測
5.1.2.1 土壤電阻率的測量
使用多功能地阻測試儀或綜合測試儀,測量土壤電阻率,用于工頻接地電阻與沖擊接地電阻的換算。
5.1.2.2 接閃器高度的測量
使用光學經緯儀或激光測距儀,測量接閃器高度,用于計算接閃器的保護范圍。
5.1.2.3 材料規格的測量
使用游標卡尺和測厚儀,測量防雷裝置和防靜電接地裝置的直徑、長寬、厚度等,用于裝置所選材料規格的判定。
5.1.2.4 連接狀況的測量
使用等電位連接電阻測試儀或微歐計,測量接閃器與引下線的電氣連接、等電位連接帶與接地干線的電氣連接及法蘭跨接的過渡電阻,用于電氣連接、等電位連接和跨接連接的電氣連接質量判定。
5.1.2.5 接地電阻的測量
使用接地電阻測試儀,測量防雷接地裝置和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用于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的判定。
5.1.2.6 輔助項目的測量
使用卷尺、直尺、溫/濕度表、萬用表等輔助測量工具,用于測量場所環境條件的輔助測試。
5.2 檢測周期
5.2.1 定期檢測
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及防靜電接地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5.2.2 不定期檢測
根據建設項目防雷工程施工進度或對存在防雷安全隱患的場所,應實行不定期檢測。
6 檢測內容及技術要求
6.1 防雷裝置
6.1.1 接閃器
6.1.1.1 檢查接閃器的材質、規格(包括直徑、截面積、厚度)、與引下線的焊接工藝、防腐措施、保護范圍及其與保護物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本標準附錄E(規范性附錄)表E.1的要求。
6.1.1.2 檢查 類建筑物附近且高于建筑物的樹木與建筑物之間的凈距,要求不應小于5m。
6.1.1.3 檢查接閃器不應有明顯機械損傷、斷裂及嚴重銹蝕現象。
6.1.1.4 檢查接閃器上不應綁扎或懸掛各類電源線路、信號線路。
6.1.1.5 測試接閃器與每一根引下線的電氣連接。
6.1.1.6 測試屋面電氣設備、金屬構件與防雷裝置的電氣連接。
6.1.1.7 測試防側擊雷裝置與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
6.1.2 引下線
6.1.2.1 檢查引下線的設置、材質、規格(包括直徑、截面積、厚度)、焊接工藝、防腐措施應符合附錄E(規范性附錄)表E.2的要求。
6.1.2.2 檢查引下線不應有明顯機械損傷、斷裂及嚴重銹蝕現象。
6.1.2.3 檢查各類信號線路、電源線路與引下線之間距離,水平凈距不應小于1000mm,交叉凈距不應小于300mm。
6.1.2.4 檢查引下線之間的距離應符合附錄E(規范性附錄)表E.2的要求。
6.1.2.5 宜按附錄F(資料性附錄)提供的測試方法,測試每根引下線的接地電阻,設有斷接卡的引下線,每次檢測應斷開斷接卡測量其接地裝置電阻。
6.1.3 接地裝置
6.1.3.1 防雷接地裝置檢測時,應查看設計、施工資料,檢查接地體材質、防腐措施、取材規格、截面積、厚度、埋設深度、焊接工藝以及與引下線連接應符合附錄E(規范性附錄)表E.2的要求。
6.1.3.2 檢查防直擊雷的人工接地體與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之間的距離應符合附錄E(規范性附錄)表E.2的要求。
6.1.3.3 測試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
6.1.4 等電位連接
6.1.4.1 檢查穿過各雷電防護區交界的金屬部件,以及建筑物內的設備、金屬管道、電纜橋架、電纜金屬外皮、金屬構架、鋼屋架、金屬門窗等較大金屬物,應就近與接地裝置或等電位連接板(帶)作等電位連接,測試其電氣連接。
6.1.4.2 檢查等電位連接線的材質、規格、連接方式及工藝應符合附錄E(規范性附錄)表E.3的要求。
6.1.4.3 檢查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其凈距小于100mm時應采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0m;交叉凈距小于100mm時,其交叉處亦應跨接。當長金屬物的彎頭、閥門、法蘭盤等連接處的過渡電阻大于0.03Ω時,連接處應用金屬線跨接。
6.1.5 電磁屏蔽
6.1.5.1 檢查屏蔽層應保持電氣連通,金屬線槽宜采取全封閉,兩端應接地,測試其電氣連接。
6.1.5.2 檢查建筑物之間敷設的電纜,其屏蔽層兩端應與各自建筑物的等電位連接帶連接,測試其電氣連接。
6.1.5.3 檢查屏蔽電纜的金屬屏蔽層至少應在兩端且宜在防雷交界處做等電位連接,當系統要求只在一端做等電位連接時,應采用兩層屏蔽,外層屏蔽應至少在兩端做等電位連接,測試其電氣連接。
6.1.5.4 檢查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低壓電氣設備其金屬外殼應接地,連接電氣設備的電源線路、信號線路屏蔽外層與其金屬外殼做等電位連接,測試其接地電阻和電氣連接。
6.1.6 電涌保護器
6.1.6.1 檢查SPD的安裝場所應與使用環境要求相適應。
6.1.6.2 檢查多級SPD之間的間距。在電源或信號線路上安裝多級SPD時,SPD之間的線路長度應按生產廠提供的試驗數據。如無試驗數據時,電壓開關型SPD與限壓型SPD之間的線路長度不宜小于10m,限壓型SPD之間的線路長度不宜小于5m,長度達不到要求應加裝退耦元件。
6.1.6.3 檢查SPD的工作狀態。SPD的狀態指示器應與生產廠說明相一致,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6.1.6.4 檢查SPD連接線的安裝工藝。SPD兩端的連接線應平直,其長度不宜超過0.5m,連接線的截面積應符合附錄E(規范性附錄)表E.3的要求。
6.1.6.5 測試SPD接地線的接地電阻。
6.2 防靜電接地裝置
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根據檢測內容按附錄G(資料性附錄)分為生產場所和儲運場所兩類。
6.2.1 生產場所
6.2.1.1 檢查生產場所的工藝裝置(操作臺、傳送帶、塔、容器、換熱器、過濾器、盛裝溶劑或粉料的容器等)、設備等金屬外殼的靜電接地狀況,測試其與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靜電接地連接線應采取螺栓連接,靜電接地線的材質、規格宜符合本標準附錄H(資料性附錄)表H.1的要求。
6.2.1.2 檢查直徑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積大于或等于50m3的裝置靜電接地點的間距。間距應不大于30m,且不少于兩處,測試其與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
6.2.1.3 檢查有振動性的工藝裝置或設備的振動部件靜電接地狀況,測試其與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靜電接地線的材質、規格宜符合本標準附錄H(資料性附錄)表H.1的要求。
6.2.1.4 檢查皮帶傳動的機組及其皮帶的防靜電接地刷、防護罩的靜電接地狀況,測試其與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靜電接地線的材質、規格宜符合本標準附錄H(資料性附錄)表H.1的要求。
6.2.1.5 檢查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設備中織入袋體的金屬絲的接地端子的靜電接地狀況,測試其與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靜電接地線的材質、規格宜符合本標準附錄H(資料性附錄)表H.1的要求。
6.2.1.6 檢查與地絕緣的金屬部件(如法蘭、膠管接頭、噴嘴等)的靜電接地狀況,要求采用銅芯軟絞線跨接引出接地,靜電接地線的材質、規格宜符合本標準附錄H(資料性附錄)表H.1的要求。
6.2.1.7 檢查在粉體篩分、研磨、混合等其它生產場所金屬導體部件的等電位連接和靜電接地狀況,測試其電氣連接和靜電接地電阻。導體部件與連接線應采取螺栓連接,靜電接地線的材質、規格宜符合本標準附錄H(資料性附錄)表H.1的要求。
6.2.1.8 檢查生產場所的靜電接地干線和接地體用鋼材的材質、規格宜符合附錄H(規范性附錄)表H.2的要求,測試其靜電接地電阻。
6.2.1.9 檢查在生產場所進口處,應設置人體導靜電接地裝置,測試其接地電阻。
6.2.2 儲運場所
6.2.2.1 油氣罐區
6.2.2.1.1 檢查儲罐應利用防雷接地裝置兼作防靜電接地裝置。
6.2.2.1.2 檢查使用前儲罐內各金屬構件(攪拌器、升降器、儀表管道、金屬浮體等)與罐體的電氣連接狀況,測試其電氣連接。連接線的材質、規格宜符合本標準附錄H(資料性附錄)表H.1的要求。
6.2.2.1.3 檢查浮頂罐的浮船、罐壁、活動走梯等活動的金屬構件與罐壁之間的電氣連接狀況,測試其電氣連接。連接線應取截面不小于25mm2銅芯軟絞線進行連接,連接點應不少于兩處。
6.2.2.1.4 檢查油(氣)罐及罐室的金屬構件以及呼吸閥、量油孔、放空管及安全閥等金屬附件的電氣連接及接地狀況,測試其電氣連接。
6.2.2.1.5 檢查在扶梯進口處,應設置人體導靜電接地裝置,測試其接地電阻。
6.2.2.2 油氣管道系統
6.2.2.2.1 檢查長距離無分支管道及管道在進出工藝裝置區(含生產車間廠房、儲罐等)處、分岔處應按要求設置接地,測試其接地電阻。
6.2.2.2.2 檢查距離建筑物100m內的管道,應每隔25m接地一次,測試其接地電阻。
6.2.2.2.3 檢查平行管道凈距小于100mm時,每隔20~30m作電氣連接,當管道交叉且凈距小于100mm時,應作電氣連接,測試其電氣連接。
6.2.2.2.4 檢查管道的法蘭應作跨接連接,在非腐蝕環境下不少于5根螺栓可不跨接,測試法蘭跨接的過渡電阻。靜電連接線的材質、規格宜符合本標準附錄H(資料性附錄)表H.1的要求。
6.2.2.2.5 檢查工藝管道的加熱伴管,應在伴管進汽口、回水口處與工藝管道作電氣連接,測試其電氣連接。靜電連接線的材質、規格宜符合本標準附錄H(資料性附錄)表H.1的要求。
6.2.2.2.6 檢查儲罐的風管及外保溫層的金屬板保護罩,其連接處應咬口并利用機械固定的螺栓與罐體作電氣連接并接地,測試其與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
6.2.2.2.7 檢查金屬配管中間的非導體管兩端金屬管應分別與接地干線相連,或采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銅芯軟絞線跨接后接地,測試跨接線兩端的過渡電阻。
6.2.2.2.8 檢查非導體管段上的所有金屬件應接地,測試其與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
6.2.2.3 油氣運輸鐵路與汽車裝卸區
6.2.2.3.1 檢查油氣裝卸區域內的金屬管道、設備、路燈、線路屏蔽管、構筑物等應按要求作電氣連接并接地,測試其與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接地線的材質、規格宜符合本標準附錄H(資料性附錄)表H.1的要求。
6.2.2.3.2 檢查油氣裝卸區域內鐵路鋼軌的兩端應接地,區域內與區域外鋼軌間的電氣通路應采取絕緣隔離措施,平行鋼軌之間應在每個鶴位處進行一次跨接,測試其與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接地線的材質、規格宜符合本標準附錄H(資料性附錄)表H.1的要求。
6.2.2.3.3 檢查每個鶴位平臺或站臺處與接地干線直接相連的接地端子(夾),應與鶴管端口保持電氣連接,測試其與接地裝置的電氣連接。
6.2.2.3.4 檢查罐車、槽罐車及儲罐等裝卸場地宜設置能檢測接地狀況的靜電接地儀器,測試其靜電接地電阻。
6.2.2.3.5 檢查操作平臺梯子入口處,應設置人體導靜電接地裝置,測試其接地電阻。
6.2.2.4 油氣運輸碼頭
6.2.2.4.1 檢查碼頭躉船應按要求在陸地上設置不少于一處的靜電接地裝置,接地線的材質、規格宜符合本標準附錄H(資料性附錄)表H.2的要求,測試其靜電接地電阻。
6.2.2.4.2 2 檢查碼頭的金屬管道、設備、構架(包括碼頭引橋,棧橋的金屬構件,基礎鋼筋等)應按要求作電氣連接并與靜電接地裝置相連,測試其電氣連接和靜電接地電阻。接地線的材質、規格宜符合本標準附錄H(資料性附錄)表H.1的要求。
6.2.2.4.3 3 檢查裝卸棧臺或躉船應設置與儲運船舶跨接的導靜電接地裝置,接地線的材質、規格宜符合附錄H(資料性附錄)表H.1的要求,測試其電氣連接。
6.2.2.5 氣液充裝站
6.2.2.5.1 檢查氣液充裝管道與充裝設備電纜金屬外皮(或電纜金屬保護管)應按要求共用接地,測試其靜電接地電阻。
6.2.2.5.2 檢查氣液充裝軟管(膠管)兩端連接處應采用金屬軟銅線跨接,測試其電氣連接。
6.2.2.5.3 氣液充裝站的儲罐設施的檢測宜按第6.2.2.1條規定進行;水上充裝站宜按第6.2.2.4條有關規定進行。
6.2.2.6 油氣泵房(棚)
6.2.2.6.1 檢查進入泵房(棚)的金屬管道應在泵房(棚)外側設置接地裝置,測試接地電阻。
6.2.2.6.2 檢查泵房(棚)內設備(電機、烴泵等)應作靜電接地,接地線材質、規格宜符合附錄H(規范性附錄),測試其靜電接地電阻。
6.2.2.6.3 檢查泵房(棚)入口處,應設置人體導靜電接地裝置,測試其靜電接地電阻。
6.2.2.7 倉儲庫房及其它儲運場所
6.2.2.7.1 檢查易燃易爆倉儲庫房及其它儲運場所的金屬門窗、進入庫房的金屬管道、室內的金屬貨架及其它金屬裝置應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接地線材質、規格宜符合附錄H(規范性附錄)表H.1和表H.2的要求,測試其靜電接地電阻。
6.2.2.7.2 檢查易燃易爆倉儲庫房入口處,應設置人體導靜電接地裝置,測試其靜電接地電阻。
6.2.2.7.3 其它儲運場所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應按照第6.2.2條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
6.3 測試阻值的要求
6.3.1 儀表測試的工頻接地電阻與沖擊接地電阻的換算方法見附錄I(資料性附錄)。
6.3.2 類防雷建筑物采用獨立的接地裝置,每一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第二類防雷建筑物,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第三類防雷建筑物,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但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重要建筑物,則不宜大于10Ω。
6.3.3 當建筑物防雷接地和電氣設備共用地網時,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6.3.4 當計算機網絡、消防系統、監控系統等,其接地與建筑物防雷接地共用地網時,其接地電阻按各系統要求的最小值確定。
6.3.5 當采取電氣連接、等電位連接和跨接連接時,其過渡電阻不宜大于0.03Ω。
6.3.6 生產、儲運場所的設備、裝置等采取靜電接地時,當靜電接地、屏蔽接地與防雷電感應接地系統共用時,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專設的靜電接地體,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
6.3.7 露天鋼質儲罐、泵房(棚)外側的管道接地、直徑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積大于或等于50m3的裝置、和覆土油罐的罐體及罐室的金屬構件以及呼吸閥、量油孔等金屬附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6.3.8 地上油氣管道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
6.3.9 距離建筑物100m內的管道接地電阻不應大于20Ω。
6.3.10 靜電接地電阻值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當采取間接靜電接地時,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MΩ。